Article 41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等提供物业服务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损害业主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将项目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肢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被解聘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非法进驻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