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指导、监督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

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

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除外)、审批和使用;

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

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的职责。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市政园林、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