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指导、监督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
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
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除外)、审批和使用;
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
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的职责。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市政园林、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