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与业主委员会或者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办理交接的,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并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因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修复责任或者承担相应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