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规范处置煤矸石的,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或者回注、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产出水的,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伴生气、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可燃性气体的,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