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二)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