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批准擅自通行的,由旗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农药的,由旗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畜禽散养户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市、旗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