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未进行安全检测、未按规定保留检测相关材料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