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由市、旗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湿地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采砂、采石、采矿、取土、挖塘、砍伐林木的;擅自排干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围)垦、填埋湿地的,处被破坏湿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