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砂、采石、采矿、取土、挖塘、砍伐林木;
(二)擅自排干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擅自开(围)垦、填埋湿地;
(四)非法从事捡拾、收售鸟蛋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湿地的行为;
(五)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六)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越野、野炊以及进行其他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擅自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八)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九)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十)向湿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向湿地及其周边倾倒固体废弃物、垃圾;
(十一)擅自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十二)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