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5

Amended

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档案: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和移交资料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五)擅自决定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六)以暴力、胁迫方式阻挠业主组织成立的;

(七)提供物业服务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人的负责人有骗取、挪用或者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严重损害业主利益行为的,应当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录入其所属物业服务人的信用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