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完成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并签订承接查验协议。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长期公示。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承接查验过程中侵害业主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