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款的规定公布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