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三项,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违反第七条第五项,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