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对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对接,配合完善中央与地方之间金融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金融协作机制,研究地方金融工作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提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能力,按照规定承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属地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