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程序,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