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并派人到选区具体组织补选事宜。选区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的进行补正。经选民协商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公布。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选举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