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在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前五日,各选区应当再次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二)认真核实选民人数 ,对选民名单有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正、公布;

(三)在选举日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各选区应当事先逐人登记,澄清委托投票人数;

(四)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各选区应当事先逐人登记,澄清流动票箱投票选民人数;

(五)统一印制选票,选票上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

(六)制作票箱,布置好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并设立秘密写票处;

(七)组织、酝酿投票选举的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确定投票选举的工作人员,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