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和公告,并根据需要任命新的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