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承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