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殡葬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接运遗体、火化遗体、出具火化证明或者处理骨灰的;

(二)预签墓(格)位安葬服务合同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墓(格)位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殡葬服务,或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