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殡葬管理工作,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市场提供补充服务的殡葬事业发展机制,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殡葬管理工作,引导村民、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