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对非正常死亡、身份确认的逝者遗体,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殡仪馆书面提出保留遗体的意见并明确保存期限。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
无保留遗体通知或者有关部门通知的遗体保存期限届满,丧事承办人不签署同意火化确认书又无正当理由,殡仪馆书面告知六十日后丧事承办人仍不办理的,或者无法联系到丧事承办人,殡仪馆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满一百八十日的,可以在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后,按照相关程序和礼仪火化遗体,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入业务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