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换政府储备粮品种、变更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

(二)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

(三)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

(四)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数量;

(五)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以政府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九)在政府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十)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府储备粮,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十一)擅自动用政府储备粮;

(十二)其他对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或者违反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