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专业辅导、政策解读等服务,指导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开展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和规模化经营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