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实行家庭承包的,发包方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登记应当与承包合同保持一致。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以及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