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靠村(居)、组负责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将仲裁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保障办案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