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浙派中医”、畲族等少数民族医药的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开;通过设立国医大师、名老中医、老药工和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推动“浙派中医”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术的传承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以优势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团队为依托,兴办连锁经营的名医堂,发挥名老中医专家和中医学术传承人的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