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其他镇的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