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1

In force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