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未经学校允许,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应当将手机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监管,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明确统一保管的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保管装置。

学校应当通过设立校内公共电话、建立班主任沟通热线或者提供其他家长便捷联系学生的途径等措施,解决学生与家长通话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