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鼓励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推进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促进各民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共学共进。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