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配合登记的,由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