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促进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