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小城镇建设中,应当引导、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鼓励省内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农村劳动力;建立鼓励、引导、支持回乡创业的工作机制,给予回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用地、资金、服务等扶持政策。
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