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并逐步增加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贷款工作激励和协调、微利项目贴息等机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创业贷款担保服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息以及贴息比例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