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损毁、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无障碍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语音提示,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期届满,未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恢复无障碍设施功能所需的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