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矿山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二)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开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四)组织乡、镇矿山企业制定矿山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

(五)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如数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六)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定期检查、维修安全检测仪器、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

(七)组织本乡、镇矿山安全联合抢险、救护工作;

(八)参加本乡、镇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

矿点较多或者以采矿收益为主的乡、镇,必须有一名乡、镇级领导主管矿山安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