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由市和区矿山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区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