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矿山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对于领导人或者上级单位危害安全的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按照规定领取和使用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参加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革新活动,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矿山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二)维护矿山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三)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