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9

In force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