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4,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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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Chapter 2招标和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后,审批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
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招标人拟邀请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二)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四)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五)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
(六)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国际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投标文件使用多种语言文字。投标文件不同文本之间有歧义的,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一般不设置标底。
Chapter 3开标、评标和中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本市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以及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项目法人的,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作废标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
(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Chapter 4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对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和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专项稽察的内容。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记录。
Chapter 5法律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