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其数额不得超过五万元;但是,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