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