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邮政、电信、信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设施的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现有设施不符合规划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规定标准。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各类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报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