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上一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 协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

(一)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措施不落实或者处置不及时、打击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暴力恐怖事件的;

(二)因领导不重视、平安建设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对不安定因素或者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非法游行、聚众滋事、停工、停产、停课等严重后果的;

(四)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公民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六)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提出警告、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问题、公共安全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八)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工作人员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具有上述情形,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的,由上一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检查督办。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