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决定和部署,谋划、部署本级平安建设工作;
(三)研究辖区内平安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政策建议;
(四)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平安建设各项任务;
(五)掌握辖区内平安建设动态,定期分析辖区内社会治安形势,评估辖区内社会治安风险,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报告;
(六)对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决定奖励与处罚,或者提出奖励与处罚建议;
(七)总结、推广平安建设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八)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