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村庄建设边界外分散布局用地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

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方式节约建设用地,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等乡村产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