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确定的比例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扣除。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预算、采购结果等信息的公开,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