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鼓励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
允许中小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款。
支持产业园区内的标准化厂房在符合分割条件下按照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给中小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