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发生管道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事故调查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有关证据;未经事故调查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移动事故现场物品。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